基本编码: 37060012345370112008001 实施编码:11370600073025049G3370112008001
0次
到现场次数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 |
办理内容: | 申请人提交材料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补齐补正 |
环节名称: | 审查 |
办理内容: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报省司法厅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审查材料齐全,内容规范报省司法厅 |
环节名称: | 办结 |
办理内容: | 发放证书 |
办理时限: | 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 | 省司法厅认为符合要求的,发放执业证。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身份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
公证员执业申请表 | 原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
公证机构推荐书 | 复印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无 |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一般任职)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暂无 | 0 | 无 | 无 | |
实习鉴定(一般任职) | 复印件 | 1 | 暂无 | 0 | 由申请人实习所在公证机构出具;在多个公证机构实习的,由各公证机构按实习时间分别出具。 | 无 | |
法律职业经历证明(一般任职) | 复印件 | 1 | 暂无 | 0 | 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需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的提供 | 无 | |
实习考核合格证明(一般任职)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暂无 | 0 | 无 | 无 | |
法律职业经历证明(考核任职) | 复印件 | 1 | 暂无 | 0 | 申请人进行公证员执业许可申请,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4月发布)第十一条规定的考核任职条件的,提交此项材料。 | 无 | |
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考核任职)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暂无 | 0 | 申请人进行公证员执业许可申请,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4月发布)第十一条规定的考核任职条件的,提交此项材料。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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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第二十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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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公证员申请执业省级审核通过后多长时间可以拿到执业证? | ||
回答: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
问题: | 申请公证员执业证的条件是什么 | ||
回答: |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其他条件:具备基本条件第1、2、3项规定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公证员执业: 1、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 | ||
问题: | 哪些情况不能申请担任公证员? | ||
回答: |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 ||
问题: | 申请担任公证员需提交哪些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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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公证员执业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公证员资格证书,在申请公证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非因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公证员执业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5、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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