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37060001018372014019007 实施编码:11370600004259976E3372014019007
0次
到现场次数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环节名称: | 受理转入申请 |
办理内容: | 退役军人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向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办理时限: | 符合转入条件即时办理 |
办理结果: | 无 |
环节名称: | 接收退役军人信息表和基金 |
办理内容: | 社保经办机构确认转移基金审核无误,办理接续手续。 |
办理时限: | 符合转入条件即时办结 |
办理结果: | 办结退役军人养老保险转入手续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原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 原件 | 1 | 暂无 | 必要 | 无 |
本事项无收费项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后财〔2015〕172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或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或者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缴费凭证》《信息表》,见附件1、2),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汇至退役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凭证》《信息表》和银行受理回执一并交给本人。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时向退役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缴费凭证》和《信息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军队财务部门邮寄的《缴费凭证》和《信息表》,核实到账资金无误后,为退役军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役军人应及时到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前往 |
问题: | 退役军人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前需要注意哪些? | ||
回答: | 一是部队已将退役军人养老保险转入其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若退役军人的新参保地与原户籍地不同,则需要退役军人先去户籍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再从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至新参保地。二是退役军人养老保险仍在部队还未办理转出的,此时退役军人可直接将部队的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即可 |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